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150號債權人威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岳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壬百湖有限公司、 林尚義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07年1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