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33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大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4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大喬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6行補充更正為「仍於同日20時許,在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第8行 陳禎偉 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更正為「MTA-3157號」;證據部份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
1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曾有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竟仍於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85mg/dl(換算成吐氣酒精濃度約達每公升1.925毫克)之情形下,率爾無照(經酒駕吊銷)騎車上路,而犯本次第
2次酒駕犯行,顯未能思及酒駕行為對自身與他人所生之危險性,又與陳禎偉所騎乘之車輛發生碰撞而肇事致生實害,足見其駕駛能力已受酒精之影響,且對公眾往來交通安全形成危險,犯罪情節相對嚴重,所為誠有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係騎乘危險性相較於自用小客車等車種為低之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道路上,暨其二、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004號被告林大喬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大喬於民國107年10月14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友人住處飲用米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0時,在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0時16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田中央路時,與陳禎偉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車禍,致陳禎偉受有右手手肘及手掌擦傷、右腳腳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因林大喬拒絕酒測,經警方委由國軍高雄總醫院進行抽血檢測,測得林大喬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85MG/DL,換算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925毫克,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大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禎偉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國軍高雄總醫院一般生化檢驗報告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27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檢察官余彬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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