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告統一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