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鄭崑 發相對人 黃正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8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8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3,600,000元,借款期間102年8月27日起至132年8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且於103年1月10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現尚欠本金共13,518,4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臺灣銀行放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明細表、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83│建│2269.51│10000分之747│└──┴───┴────┴───┴──┴─┴────┴───────┘┌────────────────────────────────────────────────┐│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地│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68│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5層樓房│65│63│62│66│5.│5.│89│35│平│鋼筋│32│平│全│││1│湖美一街102│西區頂美│鋼筋混凝│.0│.2│.4│.7│33│33│.5│7.│方│混凝│.5│方│││││巷21號│段983地│土造│3│8│1│8│││6│72│公│土造│0│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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