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培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296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培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1行關於「經測得其呼氣所含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之記載,應更正為「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2毫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3年及94年間,均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3年度投交簡字第318號簡易判決及94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3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2毫克,顯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然幸未發生車禍事故即為警攔檢查獲,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止股
103年度偵字第25296號被告洪培原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芬園鄉○○路0段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培原前於民國9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93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4年間,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悛悔,復於103年9月16日晚間6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許止,在彰化縣芬園鄉○○路0段00巷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雖稍事休息,仍於翌(17)日清晨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清晨6時1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0號公路213公里300公尺北向處時,因駕車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現洪培原滿身酒味,經測得其呼氣所含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培原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審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所衍生之交通事故或悲劇層出不窮,屢經政府大力宣導勿酒後駕車,而被告前已有2次酒駕公共危險前科,第2次犯行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詎復犯本案,顯見其駕駛行為與心態已有偏差,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甚鉅,足認被告非入監矯治難以教化並遏止其再犯相同之罪等情,請酌處適切之刑,以資懲儆並維社會治安及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檢察官王捷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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