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009號聲請人 姜品帆 相對人 陳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票號483501之本票,所記載之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提示日,迄未補正,難謂其曾向發票人為提示,應駁回其聲請。又票號483502之本票到期日為98年7月31日,惟聲請人請求自98年7月10起計算利息,利息未屆到期日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50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8年7月10日│100,000元│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483502││├───┼─────────┼─────────┼───────────┼────────────┼──────────┼───┤│002│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0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0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0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0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6│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0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7│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0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8│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0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1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0│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1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1│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1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2│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1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3│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1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4│98年7月10日│100,000元│未載│98年7月10日│48351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5│99年2月20日│200,000元│未載│99年2月20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