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暫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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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暫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1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家非調字第一五五一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因調(和)解成立、撤回、裁定確定或其他事由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遷移、就學申請、學籍決定(包括轉學)等事項,暫由聲請人甲○○單獨決定。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育有未成年子女○○○(年籍資料如主文),經相對人於同年10月13日認領,且約定兩造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但因未成年子女在相對人照顧下經常沒有洗澡,且相對人酗酒無法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亦無正常支付未成年子女學習費用,故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攜同未成年子女搬往高雄居住至今,並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經本院以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551號事件受理(下稱本案)。又未成年子女原就讀台北市敦化國小,但因聲請人將其帶回高雄同住並照顧至今,而有需遷移戶籍至高雄,完成向高雄地區國小辦理轉學報到之必要。爰請求於本案確定前,有關未成年子女戶籍(含遷徙戶籍)、就學(含變更學籍)等事項暫由聲請人單獨決定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本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或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之暫時處分;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7、8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
且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同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規定。衡諸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03年8月18日育有未成年子女,經相對人於同年10月13日認領,且約定兩造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經本院以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551號事件受理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本案事件卷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確已提起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親子非訟事件,聲請人自得依前揭法文規定聲請本院為適當暫時處分,合先敘明。
㈡、經查,未成年子女為000年0月00日生,目前就讀國小三年級,於000年0月間應就讀國小四年級,而高雄市國民小學分發方式,就一般學校而言,須按該學生設籍之學區分發,即使空間充裕學校及大學區學校,可不受學區限制,但仍須設籍在高雄市內方能申請入學,此有高雄市112學年度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須知可參,足認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有盡速決定其設籍地,以向台北市國小辦理轉學、高雄地區學校辦理報到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確有所據。且兩造間因未成年子女照顧、就學、學費等方面常因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吵,此有LINE通訊紀錄附於本案卷宗可證,可見兩造目前互信基礎甚薄弱,難以期待在未成年子女112年學年度國小就學前,得以就其學籍達成共識,實有暫定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以維護其受教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又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攜同未成年子女搬往高雄生活至今,目前並無任何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事,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後亦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堪認於本案事件確定前,有關未成年子女戶籍(含遷徙戶籍)、就學(含變更學籍)等事項暫由聲請人單獨決定,使未成年子女在高雄地區就學,並無不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照家事事件法第87條第1、2項規定,於送達時生效,且得為執行名義;依同法第91條第1項中段規定,抗告不停止執行,是兩造即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依本裁定主文之內容履行,以確保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倘有刻意違反之情事,本院自亦得作為本案事件調查、審酌時之參考,特此指明。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