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仕賢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973、4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