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 于海寶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記載,爰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2號清償債務事件民國10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2號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人,其為瞭解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所明定,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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