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梁 蘇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蘇」。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父母離婚,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或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梁蘇貴蘭與第三人乙○○為夫妻關係,聲請人甲○○為其2人之次子,自幼以為 蘇家 傳宗接代而名義上由第三人即相對人之姊 蘇秀珍 收養,並隨養母姓「蘇」。嗣蘇秀珍為請領老年津貼,乃於民國97年1月31日與聲請人終止收養關係,聲請人因之回復原姓「梁」,惟聲請人之父乙○○早於92年2月17日死亡,聲請人自幼姓「蘇」姓已40餘年,且需為蘇家傳宗接代,故如聲請人甲○○未更改母姓,對其自有不利之影響,為此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蘇」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及乙○○之次子,自幼為蘇家傳宗接代名義上由姨母蘇秀珍收養,並隨養母姓「蘇」,嗣於97年1月31日終止收養關係,回復其姓氏,而其生父早於92年2月17日去世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並為相對人於本院97年3月13日訊問時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既自幼即為為蘇家傳宗接代名義上由姨母收養,並隨養母姓「蘇」,聲請人逾40年來均姓「蘇」,今遽然回歸本姓,難免產生識別、認同上之矛盾,客觀上應有不利之情事;又相對人於前揭訊問期日亦陳稱:「(問:甲○○要改成姓蘇是否同意?)同意...聲請人因為傳宗接代的問題,所以要改回來姓蘇,因為我娘家這邊都沒有男性子孫」等語,亦已表明同意其變更母姓。執此,本院認聲請人請求變更父姓『梁』為母姓『蘇』,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