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嫚 被告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2,790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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