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林英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倍 專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410元(計算式:71.7×7300=5234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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