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B年籍詳卷被告 張照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侵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0000000000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0000000000新臺幣陸拾萬元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0000000000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義忠
法官林于人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法官
法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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