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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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 吳國亨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輔助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人 賴建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水利署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謂:輔助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於民國96年辦理大里溪治理計畫第一期實施計畫頭汴坑溪立仁橋下游至大里溪匯流口路堤工程,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原告原所有坐○○里區○○○段154-4及154-24地號土地(持分各二分之一),原告所領取之協議價購款不足,故起訴請求被告應補辦徵收,並核發不足款及遲延利息等語。經核原告主張關於輔助參加人所為協議價購之事實部分,足認輔助參加人對於此部分事實情況,顯較為明瞭熟悉,允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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