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勝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勝裕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分別處如附表
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受刑人劉勝裕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高雄地院判處徒刑11月,再經本院101年上訴382號判決駁回上訴(編號1);既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高雄地院判處徒刑15年6月,再經本院101年上訴937號判決駁回上訴(編號2),嗣二案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