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政富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政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政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74,00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9,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