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育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正平 等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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