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凃旻佐 相對人 譚文志
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譚文志前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1年1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譚文志因房屋借款及個人貸款,分別於①101年1月
30日②101年1月30日③106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400,000元②400,000元③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1月30日②111年1月30日③116年4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譚文志自109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52,59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前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譚文志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迄今尚積欠信用卡款25,49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繳納。又相對人譚文志於106年9月13日將其所有權半數(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549及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吳玉芬,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金授信專用)、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放款利率查詢、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310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東區光明段348-44788.000000000分之5098所有權人:相對人譚文志、吳玉芬權利範圍各0000000分之2549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310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九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3971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9樓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81.0381.03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9.42平方公尺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譚文志、吳玉芬權利範圍各2分之1共有部分:光明段37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共有部分:光明段40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共有部分:光明段402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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