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健榮
鐘民順謝坤源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
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鐘民順、謝坤源、 謝坤吉 告訴被告鐘健榮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本件告訴人鐘健榮告訴被告鐘民順、謝坤源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鐘民順、謝坤源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鐘民順、謝坤源、謝坤吉、鐘健榮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0366號起訴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0366號被告鐘健榮
鐘民順謝坤源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健榮與鐘民順係遠親關係,兩人為隔壁鄰居,鐘健榮因細故對鐘民順心生不滿,鐘健榮遂趁酒意,於民國104年9月27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鐘民順址設彰化縣○○鄉○○村○○街○○○號屋外,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先以「幹你娘機掰,孩仔算三小」(台語)等語辱罵鐘民順,鐘民順則回以「你酒醉了、你回去睡覺休息」等語安撫之,鐘健榮遂返回其彰化縣○○鄉○○村○○街○○○號屋,不久,鐘健榮復承接前開公然侮辱之犯意,再度至鐘民順屋外,以「幹你娘機掰,說人都叫好了」(台語)等語辱罵鐘民順,足以貶損鐘民順之人格與社會評價。鐘健榮另基於傷害之各別犯意,先後出手毆打鐘民順、謝坤源、謝坤吉,鐘民順因先遭鐘健榮出手毆打頭部,而心生不滿,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還擊並與鐘健榮相互扭打在地,謝坤源見狀遂上前試圖架開鐘健榮與鐘民順,然謝坤源於支開2人之際,遭鐘健榮出手毆打頭部,因此心有不甘,遂與鐘民順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毆打鐘健榮,鐘健榮再於謝坤吉欲拉開渠等3人時,出手推打謝坤吉,因而致謝坤吉跌倒在地受有大腿、小腿磨損或擦傷,手指磨損或擦傷等傷害;謝坤源則受有頭及手指挫傷等傷害;鐘民順則受有頭痛、眩暈及耳鳴等傷害;鐘健榮則受有頭部外傷併下唇及頸部擦傷、背部挫傷、四肢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鐘健榮、鐘民順、謝坤源、謝坤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犯罪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鐘健榮之供述│1.被告鐘健榮於104年9月27日晚間10時││││30分許,遭被告鐘民順、謝坤源共同││││毆打前有飲酒之事實。││││2.被告鐘健榮於104年9月27日晚間10時││││30分許,遭被告鐘民順、謝坤源共同││││毆打,並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下唇及││││頸部擦傷、背部挫傷、四肢擦傷等傷││││害之事實。│├──┼──────────┼─────────────────┤│2│被告鐘民順之供述│1.被告鐘健榮趁酒意,於104年9月27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被告鐘民順址設彰化縣│││○○○鄉○○村○○街○○○號屋外,先││││以「幹你娘機掰,孩仔算三小」(台││││語)等語辱罵被告鐘民順,被告鐘民││││順則回以「你酒醉了、你回去睡覺休││││息」等語安撫之,被告鐘健榮遂返回││││其彰化縣○○鄉○○村○○街○○○號││││屋,不久,被告鐘健榮再度至被告鐘││││民順屋外,以「幹你娘機掰,說人都││││叫好了」(台語)等語辱罵被告鐘民││││順之事實。││││2.被告鐘健榮先出手毆打被告鐘民順之││││頭部,被告鐘民順遂與被告鐘健榮扭││││打在地,被告謝坤源亦加入共同毆打││││被告鐘健榮,被告鐘健榮等3人互毆││││過程中,被告鐘健榮出手推打證人即││││告訴人謝坤吉之事實。││││3.被告鐘民順因此受有頭痛、眩暈及耳││││鳴等傷害之事實。│├──┼──────────┼─────────────────┤│3│被告謝坤源之供述│1.被告鐘健榮趁酒意,於104年9月27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被告鐘民順址設彰化縣│││○○○鄉○○村○○街○○○號屋外先以││││「幹你娘機掰,孩仔算三小」(台語││││)等語辱罵被告鐘民順,被告鐘民順││││則回以「你酒醉了、你回去睡覺休息││││」等語安撫之,被告鐘健榮遂返回其││││彰化縣○○鄉○○村○○街○○○號屋││││,不久,被告鐘健榮再度至被告鐘民││││順屋外,以「幹你娘機掰,說人都叫││││好了」(台語)等語辱罵被告鐘民順││││之事實。││││2.被告鐘健榮先出手毆打被告鐘民順之││││頭部,被告鐘民順遂與被告鐘健榮相││││互扭打,被告謝坤源於架開被告鐘健││││榮等2人之際,因先遭被告鐘健榮毆││││打,故亦出手毆打被告鐘健榮,被告││││鐘健榮等3人因此互毆之事實。││││3.被告謝坤源事後聽證人即告訴人謝坤││││ 吉提 及其於上揭時、地亦遭被告鐘健││││榮推倒之事實。││││4.被告謝坤源因此受有頭及手指挫傷等││││傷害之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謝坤吉、│1.被告鐘健榮趁酒意,於104年9月27日│││證人 張皓昱 、證人 鐘雅 │晚間10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 慧警 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以共見共聞之被告鐘民順址設彰化縣│││○○○鄉○○村○○街○○○號屋外先以││││「幹你娘機掰,孩仔算三小」(台語││││)等語辱罵被告鐘民順,被告鐘民順││││則回以「你酒醉了、你回去睡覺休息││││」等語安撫之,被告鐘健榮遂返回其││││彰化縣○○鄉○○村○○街○○○號屋││││,不久,被告鐘健榮再度至被告鐘民││││順屋外,以「幹你娘機掰,說人都叫││││好了」(台語)等語辱罵被告鐘民順││││之事實。││││2.被告鐘健榮先出手毆打被告鐘民順之││││頭部,被告鐘民順遂與被告鐘健榮扭││││打,被告謝坤源亦加入共同毆打被告││││鐘健榮,被告鐘健榮等3人互毆過程││││中,被告鐘健榮出手推打證人即告訴││││人謝坤吉之事實。││││3.證人謝坤吉因此跌倒在地受有大腿、││││小腿磨損或擦傷,手指磨損或擦傷等││││傷害之事實。│├──┼──────────┼─────────────────┤│5│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1.被告鐘健榮、鐘民順、謝坤源於上揭│││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時、地扭打之事實。│││書1份、心佑診所診斷│2.證人謝坤吉因本件鬥毆事件,遭被告│││證明書1份、 祥佑 骨科│鐘健榮推倒在地受有大腿、小腿磨損│││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或擦傷,手指磨損或擦傷等傷害之事│││ 秀傳 醫療社團法人秀傳│實。│││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3.被告鐘健榮、鐘民順、謝坤源因本件│││份、監視器翻拍照片2│鬥毆事件,分別受有頭部外傷併下唇│││張│及頸部擦傷、背部挫傷、四肢擦傷等││││傷害;被告鐘民順則受有頭痛、眩暈││││及耳鳴等傷害;被告謝坤源則受有頭││││及手指挫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鐘健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被告鐘民順、謝坤源所為,均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鐘民順與被告謝坤源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鐘健榮所為1次公然侮辱及3次傷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檢察官陳詠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文賓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