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9號債權人戴朝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春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9號債權人戴朝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春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