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一、台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凃佩勳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第三審程序中,由原來之 游仁貴 變更為凃佩勳,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聲明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