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530號債權人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興 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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