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月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人於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