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1號上訴人C男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 律師
林陟爾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8月15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萬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