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李文財 債務人游宥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捌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