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8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秀珠

林佳宏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讀義 律師

被告 陳葆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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