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8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秀珠
林佳宏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讀義 律師
被告 陳葆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魏巧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8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秀珠
林佳宏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讀義 律師
被告 陳葆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