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陳立偉

被上訴人 陳麗月

陳輝雄

戴林素美

林錦榮

陳杉雄

陳文安

陳麗珍

劉麗芳

劉雅松

劉思言

劉尚志

施木桂

施木春

施梧桐

施木發

施妏嬕

施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2,300元(6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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