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陳立偉
被上訴人 陳麗月
施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2,300元(6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