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靜芳 即晴新服飾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欣妤
林昀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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