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謝桂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6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謝桂芬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0日及93年11月30日分別
借款2筆,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並訂立申請書二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175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256元謝桂芬自民國99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2新臺幣46440元自民國9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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