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4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懿瑄張瑞福王惠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張瑞福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懿瑄、張瑞福、王惠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張瑞福戶籍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規定,除債務人張瑞福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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