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楊家良
陳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家良邀陳玉美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以104年8月16日為清償期限,並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102年1月16日及本金145,000元。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