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陳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以110年7月31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101年12月31日及本金672,224元,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文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