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孟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25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PPLELOGO商標圖樣之藍芽耳機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孟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藍芽耳機1副,經鑑定結果為仿冒APPLELOGO商標圖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582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之藍芽耳機1副,經鑑定結果,為APPLELOGO商標圖樣之商品,有蘋果公司維修紀錄單、真仿品驗證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