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志堅 上列聲請人與 許繡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確)?
二、承上,如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請陳明何以得自該日起息?
三、本件之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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