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文之聲請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