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鄒佩真
鄒素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吉瑞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里○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47萬6,96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萬2,320元×93平方公尺)+房屋現值47萬1,200元=347萬6,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452元,原告應依限補繳之。
㈡、請提出系爭房地之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
㈢、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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