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文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方文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6月、2年3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0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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