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992號聲請人 賴武雄 法定代理人 賴錦輝 聲請人 賴孫順招 法定代理人賴錦輝相對人 賴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利息,但並無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