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5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5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525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零壹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捌拾捌萬伍仟零參拾柒元,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義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