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5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5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5248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①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零貳拾肆元、②銀行資金新台幣肆拾柒萬零陸佰玖拾參元,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①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②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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