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4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