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561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561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50,669元│95年6月21日起至│3.92%│95年7月22日││││95年8月6日止│││││├───────────┼───────────┤││││95年8月7日起至│3.99%│││││清償日止│││├──┼─────────────┼───────────┼───────────┼───────────┤│002│3,809,520元│95年4月24日起至│3.11%│95年5月25日││││95年5月4日止│││││├───────────┼───────────┤││││95年5月5日起至│3.17%│││││95年8月6日止│││││├───────────┼───────────┤││││95年8月7日起至│3.24%│││││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