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3號債權人 王明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世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張世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