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號
聲請人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歐文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
、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本件請求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750元(500+250),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