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漢文
余明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30213、31349、31383、31401號、104年度偵字第9425、2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漢文、余明鴻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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