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5號聲請人 崔羿樂 即 崔玉麗 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4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14人×10份=7,14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請敘明理由。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稱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以111年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萬9,200元為基準,然據聲請人所陳報聲請前兩年收入,111年每月平均收入僅有1萬6,540元,112年更顯示為0元,要如何支應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又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又附上113年4月8日所簽結之收入證明切結書,聲明現行每月收入為2萬7,470元,則聲請人每月收入及支出之金額及項目究竟為何?請聲請人確實依照以下二點為說明:
㈠請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下同)111年8月迄今】及
「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請提供聲請前兩年及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
㈡請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
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8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
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6,400元云云。依此: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