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 陳建成 被告 陳恩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以具體明確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原因事實,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未符具體、明確及特定,起訴不合程式,應具狀補正如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本院111度司執字第72513號及111年度司票字第6011號兩造間因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事而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應予撤銷,並歸還至今已扣本人薪資之總額並加計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參考附件-01,目前從本人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公司人資得知至112年12月25日已扣本人薪資共186,100元)」部分。
1、請求撤銷之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
2、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請求權基礎)依據
?
3、承上,本件異議事由及原因事實?
4、所稱請求撤銷111年度司票字第6011號?請求權基礎(依據)?及異議事由及原因事實?
5、所稱請求被告歸還至今已扣本人薪資之總額並加計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其中請求被告歸還之原本金額?遲延利息之起算日?請求權基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與被告債權不存在」部分:
1、係給付、確認、形成之訴?若係確認之訴,則確認利益?
2、請求與被告之何債權不存在?
3、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