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吳心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352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5萬1784元(計算式:15萬5352元×1/3=5萬17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6784元(計算式:5萬1784元-5000元=4萬67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