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德龍 被告 黃建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20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