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聲請人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2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本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鈺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841,295元│FF0000000│104年12月31日│││公司林正宏│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